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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10-22
【法律文号】:苏劳社医[2007]21号 【执行日期】:2007-10-22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劳社医[2007]21号
【字体: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部分药品支付限定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市社保中心,各定点医院:
按照劳社部发[2004]23号文件有关规定,省劳动保障厅在充分征求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和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目前使用的省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支付限定范围进行了调整,现将《关于调整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部分药品支付限定范围的通知》(苏劳社医[200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各有关医院收到通知后,请认真做好药品库对照工作,并将有关药品支付调整限定范围精神传达到各临床科室,严格按适应征范围使用,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2.临床医师在使用限制药品时,应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具有临床体征、实验室或辅助检查资料,以及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以备核查。      
3.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关于调整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部分药品支付限定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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