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7]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按照退休人员标准执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参照我市离休干部标准执行,包括苏老委[2007]22号文件中明确的综合补贴。 二、 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及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调整标准和计发基数详见附表。 三、 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执行。 附:1、 各市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表 2、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7〕22号)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抄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市人民政府。 抄送:各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各市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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