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市新农村建设,提高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6〕29号)、《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26号令)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19号)精神,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对《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苏府〔2004〕139号)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建立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适应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调整机制。 被征地农民第一年龄段人员每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的由7000元调整至7500元;第二、第三年龄段人员每月领取的失业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由160元/月调整至180元/月;第四年龄段人员(包括实施新政策后新被征地农民和按照《关于对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征地保养人员实行专项补助的意见》<苏府办〔2005〕118号>规定,实行“差额补助”的原征地保养人员。)每月领取的征地保养金统一调整至280元/月,并通过分步调整,使养老年龄段人员领取的征地保养金不低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人员补差结算方式逐步过渡为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统一补差结算。 二、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征地补偿调整机制。 为增强被征地农民社会统筹账户资金抗风险能力和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标准逐步提高,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现行规定的每人20000元提高至25000元,转入个人账户;从政府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金额由现行规定13000元/亩提高至20000元/亩,转入统筹账户。今后对征地安置补助标准,由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增长水平进行适当提高。 三、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居民医疗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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