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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教育部 【颁布日期】:2006-5-17
【法律文号】:教职成〔2006〕6号 【执行日期】:2006-05-17
教育部
教职成〔2006〕6号
【字体:  
教育部关于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动员教育系统组织各类职业学校、成人学校(以下简称职成学校)、培训机构、社区学校和中小学校,积极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民工工作的重大意义

  1.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大量农民进城务工或在乡镇企业就业,对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做好农民工工作,是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实现小康的必然选择,也是教育系统主动服务经济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目前,大多数农民工没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难以适应劳动力市场和企业用工需求,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还有许多方面亟待加强。加强农民工转移前和转移后的培训,做好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培育新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任务,是加速推进我国工业化进程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学习型社会的重要任务和标志。我们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民工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教育与培训,认真做好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新贡献。

  二、进一步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2.继续大力实施《教育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十一五”期间,平均每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民工培训达到3000万人次,其中技能培训逐步达到2000万人次;2006年技能培训达1000万人次以上。要把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新增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作为重点,逐步使新增农民工都能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3.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劳动、农业等部门联系,共同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继续参与国务院六部门实施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与国务院三峡办联合开展库区移民职业教育培训,2006年培训移民4万人,招收移民子女1000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加强与国务院扶贫办的联系,推动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4.成人学校要全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民工培训工作。职业学校,特别是省级以上重点职业学校要把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作为重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要积极推行“日校加夜校”,努力实现“一校办两校”(既是职业学校,也是培训学校)。要以就业为导向,以更新知识和技能培训为重点,大力推广“订单”培训,开设一批适合农民工需求的专业、课程和培训项目。积极推行校企合作,开展形式多样、长短结合的职业技能培训。要通过与企业合作把教学点办到工地、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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