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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6-15
【法律文号】:劳社就[2007]27号 【执行日期】:2007-06-15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劳社就[2007]27号
【字体:  
苏州市实行社会登记失业率统计方法试点指导意见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苏州市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在进行较为全面的城乡劳动力资源及就业调查统计制度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社会登记失业率的统计制度。由于此项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并无现成经验可借鉴,经研究决定,拟选择部分纯农户较多、有一定就业管理基础的行政村先行试点。为了确保试点工作比较符合城乡统筹就业的基本精神,特制订了本指导意见,供试点地区参考。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一)实行城乡就业普惠,提高全社会就业率。针对苏州城市化进程情况,在统筹城乡就业的大背景下,从城乡一体化的角度出发,将统筹城乡就业与苏州的整个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化进程,以及富民战略等综合考虑,统筹安排。旨在掌握全社会的就业与失业状况,提高全社会的就业率,全面实行城乡就业普惠。
    (二)全面分析失业问题,构建失业预警系统。为了更进一步的反映失业问题与其他经济问题的关联性,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更为科学的参考,将失业率的统计延伸到农村,进行全社会的失业分析,构建全社会的失业预警系统指标体系。并通过一定的数学模型预测,预测失业变化趋势和对其他经济指标的影响等。
    (三)构建城乡就业平台,实现城乡充分就业目标。以试点工作为抓手,在城市街道社区就业服务入户的基础上,延伸到农村,实现城乡就业服务平台的对接,要让农民享受与城镇一样的公平的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服务。2007年全市行政村的劳动保障工作机构90%按照“六到位”要求完成平台建设,2008年达到100%。2007年完成全市95%的被征地劳动力,90%的农村劳动力与城镇劳动力实时动态管理并库工作,2008年实现全部城乡劳动力资源信息并库,全市实行统一的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和台帐制度,从而初步建立起全社会的登记失业控制制度。通过加强农村就业服务工作,每年提供给农村和外来劳动者的就业岗位不少于16万个,本地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7万人以上,并结合充分就业行政村的创建工作,每年使农村劳动力和被征地劳动力的就业率达到85%,其中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率达到90%,从而使70%的行政村达到充分就业的标准。
二、基本原则
    (一)以城镇为基础,向农村延伸。根据我市城市化建设的特点,考虑到农村相当一部分就业状态是城镇产业的延伸和辐射,使农村的就业制度与城镇相衔接,而不是去建立独立的农村就业服务体系,应当是在城镇就业与失业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向农村延伸和拓展。同时,应将有就业愿望和有就业能力的对象作为主要服务对象,采取以登记就业和失业为基本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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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苏州市实行社会登记失业率统计方法试点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苏州市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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