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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苏州市南北劳务交流协调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5-23
【法律文号】:苏协办[2007]10号苏劳社就[2007]21号 【执行日期】:2007-05-23
苏州市南北劳务交流协调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协办[2007]10号苏劳社就[2007]21号
【字体:  
关于创建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村的工作意见
各市、区南北劳务交流协调小组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创建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村工作的通知》(苏劳协办〔2007〕19号),以及《关于推进“五个充分”全面提升劳动保障事业整体水平工作方案的报告》(苏劳社〔2006〕11号),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统筹就业工作,落实苏州市农村适龄富余劳动力充分转移专项工作方案,加快我市农村适龄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决定在全市开展创建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村活动。工作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乡镇和行政村为创建对象,以促进农村适龄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为目标,对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的适龄农村劳动力提供就业服务,对农村贫困户、被征地无业农民等就业困难群体实施重点帮助。进一步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功能,开展职业培训,落实各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扶持政策,支持劳动力输出和自主创业,使农民富裕、社会和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贡献。
二、转移对象
    为所属乡镇、行政村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的适龄农村劳动力。
    转移就业指包括灵活就业在内的各种形式的从事非农产业的就业。对拒绝提供就业信息、不愿接受就业服务或有效就业岗位3次以上的,视同无转移就业愿望,不再列入此次创建活动的统计。
三、创建目标
   (一)我市自2007年至2009年,用三年时间将全市90%以上的镇建成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 90%以上的行政村建成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村。
   (二)充分转移乡镇的创建进度为:2007年25%-30%;2008年累计达到70%—75%;2009年确保达到90%以上。
   (三)充分转移村的创建进度为:2007年20%-30%;2008年累计达到70%—75%;2009年确保达到90%以上。
四、创建及考评标准
   (一)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行政村的创建标准分别见附件1、附件2。
   (二)充分转移乡镇评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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