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条 为了促进工伤认定工作的开展,规范工伤认定行为,加强对工伤认定工作的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认定员(以下简称认定员)是指获得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工伤认定员证》,从事工伤认定的人员。 工伤认定员分为专职认定员和兼职认定员。专职认定员是劳动保障部门专职从事工伤保险的工作人员。兼职认定员是劳动保障系统内部非专职从事工伤保险工作者中聘任的人员。 第三条 认定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三)具有一定的法律、劳动保障业务知识及分析、解决问题和独立办案的工作能力。 (四)从事劳动保障工作,并经过专业培训,身体健康; 第四条 凡符合认定员基本条件的人员,均有权申请认定员资格,申请者应填写《工伤认定员资格申请表》。 第五条 申请认定员资格者,应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推荐,参加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工伤保险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工伤认定员证》。 第六条 认定员执行公务和外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工伤认定员证》,并佩戴《工伤认定员》胸卡。 第七条 认定员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劳动保障部门交办的工伤认定案件。 (二)审核工伤申请人的申请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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