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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3-7
【法律文号】:苏劳社医[2007]7号 【执行日期】:2007-03-07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劳社医[2007]7号
【字体:  
关于做好生育保险费用结付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区各定点医院,市社保中心:
    根据《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2O06]1 5 8号),为保障参保女职工生育及计划生育期间的基本医疗需求,合理控制生育医疗费用,根据不同类别医疗机构正常生育与计划生育手术人均费用情况和生育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综合确定了苏州市生育保险单病种结付定额标准(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愿意承担为参保职工提供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的,应于3月1 2日前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市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以下简称“定点医院”)资格后,定点医院应与市社保中心签订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协议。劳动保障部门对定点医院的管理和考核,参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其正常连续缴费满1 0个月以上的,在定点医院生育与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院按定额结付。
   (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包括生育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生育并发症医疗费及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和药品费用。参保职工因疾病、宫外孕、葡萄胎终止妊娠所发生的疗费用,在定点医院按医疗保险规定划卡结付。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标准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符合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的手术费用和常规药品费用。
   (五)定点医院应根据《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许可项目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助产技术服务。定点医院超范围开展的服务项目和参保职工在不具备定点服务资质医院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与生育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六)定点医院在为女职工提供产科及计划生育检查治疗与手术服务时,应认真核对《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以下简称“就医证卡”)、及《生育保险联系单》或《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并通过医保网络确认其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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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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