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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苏州市委宣传部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5-8
【法律文号】:苏宣发[2006]19号 【执行日期】:2006-05-08
中共苏州市委宣传部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宣发[2006]19号
【字体:  
关于转发省委宣传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
各市、区委宣传部,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各新闻单位:
    2006年4月5日苏州市政府发出了《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苏府[2006]38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我市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扶持政策和各项具体工作要求。为更好地宣传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文件的精神和有关政策,根据中宣部、国家劳动保障部,省委宣传部、省劳动保障厅的通知精神及市政府《意见》的精神和工作要求,现将省委宣传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予贯彻,并结合实际,重点组织好以下各项宣传的工作。
    一、 保持《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及享受政策的连续
性。
   《意见》全面贯彻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并结合我市近年来实行积极的就业扶持政策的实践和当前及今后面临的就业形势、任务,在市级政府职权范围内对有关政策内容进行延伸、扩展和充实。
   《意见》中对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苏发[2003]17号)中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明确为女40周岁、男48周岁以上。
    二、 突出扶持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
《意见》对被征地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的凭《就业登记证》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其中已被依法征地、撤村(组)建社区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暂按女40周岁、男48周岁以上),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
    三、 明确社会保险补贴的操作办法。
《意见》在国务院、省政府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将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商贸企业,社会公益性岗位、各类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采用了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同时从“创业促进就业”的需要出发,将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开业的人员列入了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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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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