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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5-23
【法律文号】:苏劳社监〔2006〕24号 【执行日期】:2006-05-23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劳社监〔2006〕24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部省属单位执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部省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及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实施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精神,我市已于2005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但我市行政区域内部分部省属企业仍未按规定实施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再次就我市行政区域内部省属企业实施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合同书面报告是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通知》精神,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履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义务,部省属企业和使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事业组织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与劳动者订立、变更、中止、恢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并同时书面报告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劳动保障厅暂未开展此项工作)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尚未实施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部省属单位必须在2006年6月30日前履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义务,完成劳动合同书面报告计算机信息管理初始化工作,初始化结束后应按时进行日常劳动合同书面报告。
在实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同时实施集体合同审核的信息化管理,在信息管理初始化时,应同时将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的基本信息登记进入信息系统。
    三、具体要求
按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劳社监[2005]5号《关于转发〈关于实施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执行。
    四、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管理初始化工作,并将劳动合同书面报告作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的一项日常工作按时报告。用人单位拒不履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义务的,将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在政府诚信网上公示。
    附: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通知》、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实施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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