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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4-27
【法律文号】:苏劳社就〔2006〕28号 【执行日期】:2006-05-01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劳社就〔2006〕28号
【字体:  
关于印发《苏州市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苏州市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精神,根据苏州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苏府〔2006〕38号),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结合本市实际,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
经认定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再就业援助基地和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各类企业。
二、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
㈠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录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录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㈡再就业援助基地录用女35周岁、男45周岁及以上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录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㈢其他各类企业录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女40周岁、男48周岁及其以上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夫妻双失业人员、单亲家庭失业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的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录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三、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
㈠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补贴标准根据当年我市企业参保单位缴费基数下限,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计算。具体标准由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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