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4-17
【法律文号】:苏劳社就〔2006〕24号 【执行日期】:2006-05-01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劳社就〔2006〕24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国家、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文件精神,根据苏州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苏府〔2006〕38号)中对于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
㈠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曾经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㈡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包括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制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失业人员。
㈢城镇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 “4048人员”,即截止2007年底女40周岁、男48周岁及其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的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的人员等。
㈣被依法征地、撤村(组)进社区范围内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暂按女40周岁、男48周岁及其以上)。
《通知》下发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二、《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发放
㈠下岗失业人员的申领发放。
1.下岗失业人员本人,持《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经劳动部门确认的下岗凭证、身份证、户口簿、近期一寸照片二张等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领,填写“苏州市《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2.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核实申领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申报资料一并报送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3.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复核上报材料,并公示(公示时间为48小时)。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汇总并打印花名册,将汇总花名册、申报材料在4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4.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上报材料,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将汇总花名册、申报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本文共3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7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7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州市实施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就业服务资金补助办法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再就业优惠证》重新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做好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2007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2007年“再就业援助月”活动的通知
·关于做好劳服企业和服务型企业等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