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国家、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文件精神,根据苏州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苏府〔2006〕38号)中对于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 ㈠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曾经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㈡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包括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制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失业人员。 ㈢城镇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 “4048人员”,即截止2007年底女40周岁、男48周岁及其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的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的人员等。 ㈣被依法征地、撤村(组)进社区范围内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暂按女40周岁、男48周岁及其以上)。 《通知》下发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二、《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发放 ㈠下岗失业人员的申领发放。 1.下岗失业人员本人,持《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经劳动部门确认的下岗凭证、身份证、户口簿、近期一寸照片二张等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领,填写“苏州市《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2.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核实申领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申报资料一并报送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3.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复核上报材料,并公示(公示时间为48小时)。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汇总并打印花名册,将汇总花名册、申报材料在4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4.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上报材料,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将汇总花名册、申报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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