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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4-27
【法律文号】:苏劳社就〔2006〕27号 【执行日期】:2006-05-01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劳社就〔2006〕27号
【字体:  
关于印发《苏州市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苏州市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及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根据苏州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苏府〔2006〕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审核
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㈠申报材料。
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企业申请认定时需报送下列材料:
1.填写《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审核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企业纳税申报表;
5.《社会保险登记证》;
6.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再就业优惠证》;
7.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8.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9.上年度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10.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1.填写《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1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需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
13.按要求需报送的其他材料。
㈡认定办法。
劳动保障部门重点核查下列材料:
1.核查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享受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的对象,《再就业优惠证》是否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的新招用人员不再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2.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3.核查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
4.核查《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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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苏州市实行社会登记失业率统计方法试点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苏州市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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