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颁布日期】:2006-3-9
【法律文号】:苏财税[2006]14号 【执行日期】:2006-03-09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财税[2006]14号
【字体: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为促进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支持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每人每年定额扣减4800元的税收优惠。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税主管部门反映。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OO六年三月九日
本文共3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7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7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本省相关法规
·州市实施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就业服务资金补助办法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