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省实际情况,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任务是:继续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二、继续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继续把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是维护广大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需要,也是养老保险制度健康运行的基础。从2006年1月1日起,省内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各地要以实施《决定》为契机,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省委发〔2005〕67号),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决定》的要求,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岗位分散和流动性大的实际情况,制定便于他们参保缴费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同时,要加强与再就业工作的协调配合,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社会保险接续工作。要进一步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切实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在2011年前,对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作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仍可按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进行缴费办法的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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