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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12-28
【法律文号】:苏劳社监[2006]40号 【执行日期】:2006-12-28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劳社监[2006]40号
【字体:  
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时制度的管理,维护劳动者身心健康,做好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工作,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省厅《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作如下补充:
1.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董事长(包括企业董事会成员);企业经营者(包括企业正、副总经理及承包经营者);企业总师、总监;独立经营的分支机构负责人(指独立非法人);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的中层以上部门经理。
    2.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包括采购人员、按完成一定生产任务,但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在企业外进行产品安装维修的人员。
    3.非生产性值班人员,指值班时间可间断休息,并且其工作场所提供住宿或休息条件的值班人员。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或每日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大于法定周期内或每日加班时限的,在企业实施周期期满再次申请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检查原实施方案执行情况。对确属不能保证劳动者休息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不再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管理,我市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除应当具备《通知》第六条 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依法实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
    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时,应严格对照《通知》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审批:
(一)审批时应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一般要求经过本单位工会讨论,并出具有关讨论纪要、会议决议和公示情况报告。凡没有依法成立工会或已建立工会,但未建立集体合同制度,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应当到企业实地核查和征询职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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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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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高温期间职工劳动时间管理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高温期间职工劳动时间管理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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