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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12-7
【法律文号】:苏劳社就管[2006]42号 【执行日期】:2006-12-07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劳社就管[2006]42号
【字体:  
关于做好劳服企业和服务型企业等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加强对劳服企业和服务型企业等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规范管理,确保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现就做好有关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劳服企业和取得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以及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二、年检内容

    1、企业招用人员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吸纳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富余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企业职工增减情况;
    2、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财务机构,能正确核算企业盈亏;
    4、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情况;
    5、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的情况。

    三、年检程序

    (一)企业要按照年检内容和工作要求,首先做好自查自检,写出自查报告。

    (二)参加年检的企业应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下列材料: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或《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2)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
    (3)劳服企业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登记证》、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主辅分离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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