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又一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高度重视,对于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基本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是工伤保险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标志。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抓紧启动实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经省政府同意,我厅会同省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苏劳社医[2006]9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我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及管理职责。各地要按照《意见》的规定,抓紧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实施工伤保险的具体方案,在6月底前完成各统筹地区应纳入参保的单位数、参保职工人数、基金规模等的调查、测算工作,确保各统筹地区于7月份正式启动实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力争在年底前将所有应参保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基本纳入工伤保险。
三、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各地要在今年工伤保险扩面覆盖计划的基础上,制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扩面计划,建立目标责任制,抓进度,抓落实。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有计划、分步骤地做好各个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费的登记、申报工作,会同地方税务机关开展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各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包括临时工、农民工在内的全部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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