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6-11-15
【法律文号】: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执行日期】:2006-11-15
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字体:  
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 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 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
        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 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这些文件都应作 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 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作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支付列入计征奖 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本文共7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
·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