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徐守盛 二○○七年四月八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略)
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2000年11月27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 根据2007年3月2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