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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2007-7-11
【法律文号】:甘劳社发〔2007〕81号 【执行日期】:2007-7-11
甘劳社发〔2007〕81号
【字体: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
        现将《甘肃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办法


二OO七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甘肃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规范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程序,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国家机关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和外省驻甘机构中的从业人员失业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及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
(1)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后,应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告知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用人单位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之日起30日内,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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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
·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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