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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8-7-2
【法律文号】:通劳社工〔2008〕5号 【执行日期】:2008-07-02
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通劳社工〔2008〕5号
【字体: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中职工伤残与工伤因果关系确认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坚持依法认定工伤、规范工伤认定程序,提高工伤认定的效率和准确性,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中职工伤残与工伤因果关系确认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8]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需要确定职工现有伤病情是否与工伤存在因果关系的,应向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书面委托书,将有关的鉴定资料附后,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送检。

二、因果关系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

1.接受鉴定委托单位全称;

2.被鉴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全称;

3.被鉴定职工的姓名、性别、职业、身份证号码;

4.伤残情与事故经过介绍;

5.约定鉴定结论报告的时间。

三、用人单位或被鉴定职工应当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与鉴定有关的证据材料,如拒不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或拒不进行因果关系鉴定,应承担不利后果。

四、进行因果关系鉴定的费用(包括鉴定费、有关的检查和检验费)由被鉴定职工先行支付,在工伤认定决定生效后,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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