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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8-6-3
【法律文号】:通劳社工〔2008〕3号 【执行日期】:2008-06-03
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通劳社工〔2008〕3号
【字体:  
关于认真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四川汶川抗震救灾已进入灾后重建的关键时期,我市派出了大批人员奔赴灾区参加抗震救灾,考虑到这些人员在救灾过程中可能受到事故伤害,为确保抗震救灾人员受伤后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确保待遇得到及时支付,现就抗震救灾期间工伤保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坚决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把支援地震灾区抗震救灾作为当前一项最重要的工作来抓,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抗震救灾中的工伤保险工作。

二、简化工伤认定工作程序,及时做好抗震救灾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凡参加此次抗震救灾的干部职工,包括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民间非营利组织人员、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伤亡的,均委托我市建设局驻四川“抗震救灾指挥部”进行工伤认定,待抗震救灾工作结束后,回当地补办工伤认定手续,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三、切实保障抗震救灾工作人员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的支付。参加抗震救灾的工作人员不论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凡经我市建设局驻四川“抗震救灾指挥部”认定为工伤的,所需救治费用均由市级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支;对在抗震救灾中牺牲的人员,市级工伤保险基金也先行垫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其他工亡待遇,然后再与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四、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发生的护理费用,按照南通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从市级工伤保险基金中进行支付。

五、市局工伤保险处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系统与我市建设局驻四川“抗震救灾指挥部”进行情况沟通、工伤认定和所需医疗救治费用的结算工作。

六、市级经办机构所垫支的各县(市)抗震救灾人员工伤保险费用,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在抗震救灾工作结束后,与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进行结算。

                               二○○八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工伤保险  抗震救灾  工作  通知

抄  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市民政局、建设局、卫生局、

公安局,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6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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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2006年度我市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关于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市区2008年度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中职工伤残与工伤因果关系确认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参加抗震救灾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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