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四川汶川抗震救灾已进入灾后重建的关键时期,我市派出了大批人员奔赴灾区参加抗震救灾,考虑到这些人员在救灾过程中可能受到事故伤害,为确保抗震救灾人员受伤后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确保待遇得到及时支付,现就抗震救灾期间工伤保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坚决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把支援地震灾区抗震救灾作为当前一项最重要的工作来抓,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抗震救灾中的工伤保险工作。
二、简化工伤认定工作程序,及时做好抗震救灾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凡参加此次抗震救灾的干部职工,包括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民间非营利组织人员、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伤亡的,均委托我市建设局驻四川“抗震救灾指挥部”进行工伤认定,待抗震救灾工作结束后,回当地补办工伤认定手续,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三、切实保障抗震救灾工作人员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的支付。参加抗震救灾的工作人员不论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凡经我市建设局驻四川“抗震救灾指挥部”认定为工伤的,所需救治费用均由市级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支;对在抗震救灾中牺牲的人员,市级工伤保险基金也先行垫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其他工亡待遇,然后再与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四、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发生的护理费用,按照南通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从市级工伤保险基金中进行支付。
五、市局工伤保险处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系统与我市建设局驻四川“抗震救灾指挥部”进行情况沟通、工伤认定和所需医疗救治费用的结算工作。
六、市级经办机构所垫支的各县(市)抗震救灾人员工伤保险费用,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在抗震救灾工作结束后,与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进行结算。
二○○八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工伤保险 抗震救灾 工作 通知
抄 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市民政局、建设局、卫生局、
公安局,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6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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