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5-10-14
【法律文号】:通政办发[2005]108号 【执行日期】:2005-10-14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通政办发[2005]108号
【字体:  
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的试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的处理办法,健全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



主题词:工伤  保险  机关  事业  职工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的试行意见



    为加强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管理工作,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逐步健全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公务员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职工,机关、事业单位中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使用并参加养老社会保险的非在编人员和实行人事代理的非在编职工,其工伤保险管理和待遇支付适用本意见。

   (二)参加地方养老社会保险的驻通部省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可按本意见规定办理工伤保险。

    二、经费管理

   (三)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所需经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统一筹集,纳入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实行单独核算,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

    1.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已参加养老社会保险的在编职工,非财政全额拨款的其他事业单位的全部在编职工,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中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使用的非在编人员和实行人事代理的非在编职工,均实行工伤保险统筹。

    2.统筹的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纳入部门预算安排),市地税部门负责征收;职工个人不缴费。

    3.工伤保险费的统筹费率暂按参保职工(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的0.3%确定,缴费工资基数的计算口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同。

   (四)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中未实行养老社会保险的在编工作人员,暂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其按规定享受的工伤待遇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工伤保险业务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三、工伤认定

   (五)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以及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明确的程序和要求向市人事局申报,市人事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照工伤认定的有关规定受理并认定;职工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六)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并组织鉴定。

   (七)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工伤保险业务管理,根据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支付相关费用。

四、待遇支付

   (八)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我市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伤残补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及工亡补助、丧葬费、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因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职工,按机关、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办理工伤退休手续的,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不重复享受工伤保险伤残津贴。

   (九)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并按月缴费的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和部省属单位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从市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办理工伤退休后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2006年度我市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关于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市区2008年度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中职工伤残与工伤因果关系确认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参加抗震救灾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