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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颁布日期】:2008-3-6
【法律文号】:通劳社工〔2008〕1号 【执行日期】:2008-03-06
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通劳社工〔2008〕1号
【字体:  
关于境外派遣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外经贸局,各外经企业:

为认真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针对我市外派劳务人员和赴境外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境外派遣人员)逐年增多,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极易引发劳动纠纷的实际,为维护境外派遣人员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外经合作事业健康发展,现就上述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含县、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以及市区范围内的外派劳务中介企业,均应为其全部境外派遣人员在我市办理工伤保险。

二、参保办法

1.由南通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境外派遣人员的工伤保险。

2.派出企业应于派出人员离境前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填写《境外派遣人员参加南通市区工伤保险备案花名册》,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起保和终保时间

保险起保时间以人员自指定集结地出发赴境外起算,终保时间为人员回境到达或应该到达指定地止。

四、缴费标准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执行起保所属期市区社会保险费规定的上、下限标准,费率按0.8%计算(如2008年3月起保,月最低缴费基数是1189元,月保费为9.5元;月最高缴费基数是5945元,月保费为47.60元),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由派出单位根据人员的实际工资确定;保费实行一年一次性缴费,派出期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派出期限缴费。

五、待遇项目和标准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津贴、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以及境内发生的工伤医疗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津贴等以缴费基数为计算标准的项目,如果工伤发生期的缴费基数低于当期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按当期最低缴费基数计算。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人员,以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可以选择定期享受待遇或一次性享受定期待遇;一经选择,不得更改。自愿一次性享受有关定期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用人单位签定协议,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标准按照《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二十四条 的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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