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精神,保障市区用人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外来务工人员及时有效地获得工伤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构建和谐就业环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市区部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实际情况,现就使用外来务工人员较为集中且流动频繁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施行“总量包干,动态实名”的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市区注册的各类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务工人员总数超过职工总数50%以上,且一年内职工流动率达到20%以上的,外来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可以实施“总量包干,动态实名”管理。
外来务工人员系指其户籍不在本市(含下辖六县市)的职工。
二、市区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本单位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使用外来务工人员较为集中且流动频繁的用人单位,可以按本通知要求为外来务工人员先行单独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三、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务工人员较为集中且流动频繁的特点,为及时有效地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工伤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市区实施“总量包干,动态实名”的工伤保险参保管理办法,即: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工作需要确定半年或一年期内外来务工人员总量,一次性缴清工伤保险费,在同一缴费周期内,用人单位在包干总量内可以等量置换参保职工,只需填报置换职工名单,不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过初始总量的须按新增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缴费标准: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工伤认定、鉴定和待遇:参保人员工伤的认定、鉴定按《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可以选择定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一次性结清。一次性结清工伤保险待遇的程序和标准严格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执行。因用人单位少报或瞒报缴费基数,造成职工待遇受损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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