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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7-9
【法律文号】:通劳社工〔2007〕22号 【执行日期】:2007-01-01
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通劳社工〔2007〕22号
【字体:  
关于印发《南通市灵活就业人员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
市、区劳动(人事)代理机构:

现将《南通市灵活就业人员工伤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五日











南通市灵活就业人员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   根据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通劳社工[2006]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灵活就业人员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镇、街道证明其灵活就业的书面手续,并由本人说明其在相对固定的工作场所受伤经过,劳动(人事)代理机构确认盖章;

(二)两人以上的旁证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包括初诊病历)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应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第九条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灵活就业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二)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三)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认定结论;

(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六)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

第十一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灵活就业  工伤认定  办法  通知

抄  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7年7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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