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有关单位、中央驻青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根据《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关于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证〉和换发新证的通知》(劳社法司发〔1999〕2号)要求,经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推荐,省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班培训、考试合格,现聘请张丽红等43名同志为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并颁发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证书。持证者须依法开展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
附:target="_blank">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名单
二〇〇七年二月九日
主题词:劳动监察 监督员 通知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7年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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