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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2007-1-16
【法律文号】:青劳社厅发〔2007〕8号 【执行日期】:2007-01-01
青劳社厅发〔2007〕8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失业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失业登记程序,准确掌握劳动力供求状况,加强就业服务,推动全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失业登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失业登记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女16-50周岁、男16-55周岁),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目前未就业的非农业户口人员。

二、失业登记对象

(一)未继续升学的普通初、高中毕(肄)业生。

(二)未就业的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大中专院校毕(肄)业生。

(三)因各种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聘用关系)就业转失业的人员。

(四)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止经营的人员。

(五)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未就业人员。

(六)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就业的人员。

(七)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未就业人员。

已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不进行失业登记。

三、失业登记程序

(一)未就业或就业转失业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三张免冠一寸照片和下列材料自愿办理失业登记。

1、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肄)业生,凭本人毕(肄)业证书办理失业登记。

2、未就业的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大中专院校毕(肄)业生,凭本人毕(肄)业证书办理失业登记。

3、因破产、解散等原因与各类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失业人员,凭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及相关资料办理失业登记。

4、停止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凭工商部门的歇业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5、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退役军人凭本人退役证明和户籍所在地人事、民政、军转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6、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凭释放或解教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7、失业登记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符合本《通知》失业登记范围和对象的人员,自愿持相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申请,并填写《青海省失业人员登记表》,经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初审,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复审后报县(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失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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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市中心支行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意见
·转发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的通知
·关于调整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等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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