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6-11-2
【法律文号】:青劳社厅发〔2006〕82号 【执行日期】:2006-11-02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青劳社厅发〔2006〕82号
【字体:  
关于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州、地、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6〕1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就业再就业培训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结合《关于就业再就业培训及技能鉴定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6〕25号)的有关政策要求和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培训补贴的标准和时间。

(一)适当调整培训补贴标准。具体为:初级工每人每课时由1元调整为2元;中级工每人每课时由1.3元调整为2.6元;高级工以上每人每课时1.5元调整为3元。

(二)适当调整培训时间。培训时间依不同专业的技术要求原则上确定:美容美发、服务员(餐厅、饭店、酒店、家政)、缝纫工、拉面工、农民经纪人等专业一般掌握在80-240课时之间;中藏药加工、民族艺术(热贡艺术、民族舞蹈表演、刺绣、剪纸)、藏毯编织、拖拉机驾驶员、电工、修理工(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农机)等专业一般掌握在240-360课时之间;电焊工、建筑(瓦工、钢筋工、抹灰工)、烹饪等专业一般掌握在360-480课时之间。非技术工种培训一般掌握在80个教学课时以内,其中实际操作训练不少于总课时的60%。驾驶员(汽车、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等)教学课时按相关部门具体规定和要求办理,但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960元/每人。

(三)农牧区进城务工人员培训补贴和培训时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技能培训仍按其项目要求执行。

二、调整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先培训后补助的支付方式,实行发放培训券的办法。

(一)培训券印制。就业再就业培训券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统一印制。

(二)培训券申领发放。有培训和就业愿望的培训对象,可凭相关证件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窗口申领,就业服务机构应向申领者宣传培训补贴的相关政策,培训对象可持培训券自主选择培训专业

和培训学校。

(三)培训券使用保管。培训券实行实名制,培训券背书的各项内容要填写齐全。培训机构在招收持培训券的培训对象参加培训时,应查验培训券,审核培训资格,并统一保管培训券,待培训结束后,应在培训券上填写培训专业、培训课时,经培训对象本人签名培训机构签章确认后,培训机构将培训券及相关资料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培训补贴。
本文共2页 第1页 第2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7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7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3〕84号文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青海省省级再就业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若干优惠政策措施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