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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8-15
【法律文号】:通劳社医[2007]16号 【执行日期】:2008-01-01
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通劳社医[2007]16号
【字体: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制度,实现生育保险的全覆盖,维护女性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其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南通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通政发[1999]227号)和《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通劳社医[2005]8号),现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市区劳动、人事事务代理机构实行劳动保障关系代理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二、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同期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0.3%缴纳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医疗费、一次性营养费和计划生育费用组成。

灵活就业人员因生育和计划生育发生的费用,按照《南通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通政发〔1999〕227号)和《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通劳社医〔2005〕8号)文件执行。

四、参加生育保险的男性灵活就业人员其配偶属城镇失业人员或农村户籍的,按照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发给一次性补偿。

五、凡在劳动、人事事务代理机构实行劳动保障关系代理的灵活就业人员,由劳动、人事事务代理机构负责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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