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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1-1
【法律文号】:通政办发[2006]138号 【执行日期】:2007-01-01
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通政办发[2006]138号
【字体:  
关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的试行意见
为了建立健全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南通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通政发[1999]227号)有关规定,现就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生育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    适用范围

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及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使用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的非在编人员和实行人事代理的非在编职工(以下简称非在编人员);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正式职工。

驻通部省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可按本意见规定办理生育保险。

二、经费管理

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运行和管理。

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统一筹集,纳入市区生育保险管理,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

1.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在编人员所在单位和驻通部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的统筹费率暂按该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0.3%确定(缴费工资基数的计算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由用人单位缴纳,市地税部门负责征收,职工个人不缴费。

2.财政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编职工,暂不缴纳生育保险统筹,按规定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一次性营养费和计划生育费用组成。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驻通部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工资)由原单位支付;生育津贴以外的其它各项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南通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通政发[1999]227号)和《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通劳社医[2005]8号)文件执行。

四、支付渠道

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在编人员所在单位和驻通部省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发生的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职工发生的费用,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先行垫付,每年年终根据财政隶属关系分别与市、区财政部门统一结算。

五、其他事项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发生的上述费用,由单位经办人在费用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到市人事局进行审核,并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本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主题词:市区  机关事业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生育保险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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