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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2008-2-21
【法律文号】:宁劳社发[2008]24号 【执行日期】:2008-02-21
宁劳社发[2008]24号
【字体:  
关于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是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完善和落实国家对农民工的政策,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工作内容。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将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促进“平安计划”的顺利完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宁政发【2004】53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248号)精神,特制定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请各统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本统筹地区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在统筹地区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所有职工(农民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是指各类商场、超市、饭(酒)店、宾馆、旅馆、浴室、歌舞厅、游戏(娱乐)室、网吧等服务行业。

    职工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从业人员。

    二、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地的市(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市、县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_为其所有从业人掼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三、以人为本、创新思维,科学合理的确定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大力推进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考虑到服务业农民工就业流动性等因素,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其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可以试行“定期定额”征缴的办法。即参照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工资标准、服务行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业参保“定额”缴费基数,按统筹市规定的一类行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限计算服务业职工每人每月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四舍五入到元),用人单位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手续时,按每人每月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金额一次性为参保职工缴纳3个月的工伤保险费。3个月后该职工仍在本单位工作的,单位应继续为其一次性缴纳3个月的工伤保险费,参保职工流动到新用人单位的,由新单位续缴。参保职工在用人单位缴费期间,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减少手续,原缴费剩余金额,结转新用人单位缴费时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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