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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12-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6-12-04
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劳动保障(人事)局、发改委、财政局: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四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矿井

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劳社劳薪[2006]1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贸委、煤炭局)、财政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具体标准,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江苏省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

   (一)井下津贴

    井下采掘工:20-30元/工;井下辅助工:15-20元/工。

   (二)班中餐补贴:6-10元/工。

   (三)夜班津贴

    前夜班:8-10元/工;后夜班:10-12元/工。

    二、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发放范围发放岗位津贴,调整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所需资金按照劳社部发[2006]24号规定列支。

    三、各有关部门应加强配合,指导矿山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井下人员的相关待遇,提高井下职工的收入水平,同时要督促矿山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加大安全设施的投入,切实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其他矿山企业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参照此规定执行,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措施,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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