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苏劳社农管[2007]2号、苏财社[2007]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被征地农民 资金 核算规定 通知
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7年6月19日印发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会计核算规定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05]26号)和《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社[2005]106号)的有关要求,为规范和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细化会计核算,参照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1999]60号)和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的规定,现将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等有关事项统一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 资产类 1 101 现金 2 102 支出户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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