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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2006-6-26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6-06-26
【字体:  
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6]68号)要求,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决定,用三年时间,在全区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全面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解决好农民工问题,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我区经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的总体要求,以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和职业病发病率较高的矿山、建筑施工等高风险企业为重点,统筹规划,重点突出,整体推动,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重点和主要目标

  农民工“平安计划”是一个在高风险行业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三年行动计划。其工作重点是农民工相对较为集中、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发病率较高的矿山(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等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冶金、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企业也应列入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参保的重点。

  各地应以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为主线,逐步将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高风险企业、用人单位依法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用工期限的所有职工和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平安计划”的主要目标是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将我区各类矿山、建筑施工等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基本覆盖到工伤保险制度之内。

(一)2006年,我区神华宁煤集团等国有重点大中型煤矿企业的农民工及新招用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加快推进小煤矿、非煤矿山和建筑企业及其他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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