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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8-5-15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8-05-15
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工名册(规范格式)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劳动保障局、区(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类企业: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工名册(规范格式)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领导,加强协调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职工名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保障部门在新时期加强对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统一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把建立职工名册与就业登记备案结合起来,并纳入目标管理,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内部要加强劳动关系、就业、失业、统计、等相关处室的协调配合,整合内部资源,理顺工作关系。对外,要加强和相关职能部门、用人单位的沟通,整合外部资源,形成合力,切实有效的抓好这项工作。

二、充分准备,认真实施

(一)劳动保障部门职责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用人单位数量和职工数量进行调查摸底,严格要求辖区内企业尽快建立职工名册,并对职工名册建立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2、从2008年6月起,用人单位在办理就业登记备案、劳动合同鉴证、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必须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职工名册。

(1)就业登记备案。就业管理机构在办理用人单位就业登记备案时,应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职工名册,并在《连云港市招收劳动合同制职工、失业人员花名册》和《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3)上签署意见;

(2)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审查相关资料的同时,要依据《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3)征收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查有关资料的同时,要依据《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表》核定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

3、劳动保障信息部门要针对建立职工名册要求给予技术支持,开发满足劳动用工登记、统计信息化管理的软件。

4、在用人单位职工名册资料未进入金保工程信息系统前,应先采取直接备案、邮寄备案等传统方式进行报备,待金保工程信息系统全面运行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全面采取网络报备方式进行备案。要做好用人单位职工名册报备统计工作,建立报备用人单位职工台帐,为下一步实现信息化管理打好基础。

5、各县(区)要将本地区情况填入《用人单位用工情况汇总表》(附件2),于每季末10日内报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邮箱:ldjgzc@lyg.gov.cn

(二)用人单位职责

1、本市境内的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都应当自2008年1月1日起建立“职工名册”,并从今年6月1日起,主动持企业法人证明、营业执照、职工花名册按本通知要求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备。市区用人单位在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时,将本单位职工名册报市人力资源市场就业登记备案窗口。邮箱:lygjygc@126.com

2、建立职工名册的对象包括用人单位以各种形式直接招用的劳动者(全日制用工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和以劳务派遣方式使用的劳动者(可在名册中加以注明,也可单独造册)等。

3、用人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在“用工之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随时填写并及时变更名册。职工名册应妥善保存,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检查时提供。

4、用人单位应使用全省统一的用人单位职工名册(规范格式),并可根据需要增加相关填报项目,但不得减少职工名册(规范格式)上必须填报的项目及内容。

三、加强监督,注重实效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用人单位实行专项检查,对已经报备的用人单位要核查其内容是否真实,如有不符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对还未报备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立即报备。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在劳动用工宏观管理中的作用,按季度向市劳动保障部门上报用人单位报备情况,使职工名册真正发挥其实效。

附件1: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工名册(规范格式)的通知

附件2:用人单位用工情况汇总表(县区填报)

附件3:用人单位用工基本情况表(用人单位填报)



二OO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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