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我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工作稳步推进,多数市县完成了农保工作职能由民政部门划转移交劳动保障部门,经办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各项制度逐步完善。截止2007年底,全区18个市、县中有11个市、县同时或分别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共有28105人参保,7035人领取养老金,农保基金累计结余1.7亿元,由财政专户管理,基金运行良好。其中:有4个市县仍维持原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10580人,342人领取养老金;有9个市县开展了村干部养老保险,参保2142人,76人领取养老金;有5个市县开展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15383人,6617人领取养老金。 为进一步推避我区农保工作的开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按照自治区政府的要求,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加强目标管理。一是试点先行。2006年在银川市3区2县1市先行开展了村干部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07年其余4个设区的市各选择了一个有一定经济基础和参保条件、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较高,农民群众已解决温饱、基层组织较健全的县(市)进行试点。目前,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顺利。二是完善政策。根据国务院及劳动保障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关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五市开展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后在全区推行。三是建立制度。2007年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起草了建立全区村干部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经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以宁党办(2007]54号文件下发全区实施。起草完成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经修改完善后与财政厅联合下发实施。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第一,国家目前尚未出台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我区现行的农保办法是根据1992年民政部颁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制定的,农保基金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个人缴费标准从2元至20元设立10个档次,建立个人账户,并比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规定的增值率分段计息,储备积累,最终按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确定养老金领取的标准。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该办法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一是个人缴费标准明显偏低;二是基金增值率无法保证;三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国家政策扶持没有到位,集体补助资金难以落实。以上三个因素导致人均积累基金过低,我区目前参保农民人均积累养老基金300元左右,全区享受养老待遇的农民中,最高的养老金水平每月为300元左右,最低的每月仅为3元,大多数农民退休后享受的养老金起不到保障生活的作用,降低了参保积极性。鉴于此,我区正在积极进行探索改革完善。第二,我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不具备全面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条件。2006年,我区国内生产总值为710.76亿元,人均11784元,远远低于全国人均15973元的水平;农民人均纯收入只有2760.1元,在全国排名第2 4位;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246.97元,收支相抵人均仅结余513.13元;而且川区、山区农民收入差距较大,川区为3883.40元,山区为l882.91元,有相当一部分山区农民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必须由个人、村集体共同承担,但我区多数村集体为“空壳村”,拿不出钱为村民补贴参保缴费,结果形成了农民自己拿钱为自己养老的“储蓄式”养老保险。建议政府给予资金补助予以保障,调动农民参保曲积极性。第三,我区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力量薄弱。农保职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后,自治区编办只给劳动保障厅增加了1个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编制,没有增设行政管理机构。全国大多数省市的劳动保障部门都设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但全区其他市县仍没有核定农保行政编制,已经完成农保职能移交的市县,具体工作只能由其他人员兼职办理,农保经办业务由各地社保局承担,其中有9个市县核定了33名农保事业编制。这种状况,与农村社会保险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极不相称,既无力保证已开展的正常农保业务,也承担不了建立新型农保制度的研究工作,严重影响农保工作的开展。建议在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尽快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负责农保的政策研究和组织实施工作,同时在各市县成立相应机构,推动农保工作全面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