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人事)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范围内劳务中介机构(又称劳务派遣机构)和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又称劳务输入单位)依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务派遣机构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为每个劳务派遣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并按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8%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实际工资低于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应按最低标准申报。
二、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务输入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协议》条款中,应明确被派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双方承担的责任,劳务派遣机构要按每人实际工资总额如实申报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降低基本养老保险费规定标准,否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劳务派遣机构对于派遣人员频繁流动,无法将养老保险费落实到职工个人的,应按实际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外埠劳务派遣机构在我市从事劳务中介服务的,应提供派遣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情况的缴费证明,对未参保人员应参加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五、劳务输入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时足额将基本养老保险费支付给劳务派遣机构,未按规定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缴费不足的均由劳务输入单位补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劳务派遣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从中“滞留”、“截留”、“挪用”基本养老保险费,否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凡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将严格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第27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处理。
八、本意见自2006年1月起执行。以往年度有不规范行为的,应主动自查自纠。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主题词:规范 劳务中介机构 △ 养老保险 意见
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6年9月 1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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