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我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全面贯彻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紧紧围绕实施“民生计划”,办6件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劳动保障实事,通过组织实施再就业援助、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等专项活动,特别是发挥就业援助的政策效应,筹资3000多万元购买3千个公益岗位,有效地促进了失业人员及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全区共实现城镇新增就业6.45万人,完成年计划任务的106%,长期失业人员再就业6827人,其中“4050”人员再就业3613人,分别完成任务的114%和120%,为2万多名失业人员发放了《再就业优惠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3%以内,低于预期目标0.3个百分点。筹集5000多万元资金,解决了61户国有困难企业近6000名职工的历史遗留问题,维护了职工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解决国企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涉及政府诸多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有效机制,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多措并举,整体推进,要从以下十个方面入手予以加强:第一,强化培训援助促就业。巩固强前两年的工作成果,继续组织城乡贫困家庭和城镇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劳动力,免费进行规范的职业技能培训,按订单实现就业或自主就业。第二,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在已往连续四年累计筹资9400万元安置1.2万个公益性岗位的基础上,自治区政府继续安排资金,购买公益性岗位,重点解决零就业家庭人员和“4050”人员、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员就业,落实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第三,优惠政策促就业。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要落实好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措施,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失业时间较长的城镇退伍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帮助尽快稳定就业。第四,依托“充分就业社区”助就业。对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就业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小额担保贷款和社会保险接续等再就业援助,开发社区就业岗位,为他们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服务。第五,鼓励支持转移就业。完善政策措施,对享受失业救济期间的失业人员外出就业,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6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每人给予一次性外出就业补助。第六,开展“再就业援助月”活动。把“再就业援助月”活动作为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长效举措,每年在两节期间,在全区各市、县(区)展开。向就业困难群体“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服务、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组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采取举办人力资源招聘洽谈会等形式,免费进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第七,开展失业人员技能就业对接行动。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每年开展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就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第八,继续实施“创业典型示范工程”。继续发挥群众团体的优势,在成功试点的基础上,由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继续实施“创业典型示范工程”,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援助,典型引路,带动困难群体实现再就业。第九,以职业培训提升就业能力。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的作用,积极实施“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和能力促创业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订单培训”、创业培训及劳务输出前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竞争能力。第十,发挥政策效应推动就业。认真抓好各项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就业的作用,将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在原基础上扩展到全区国有集体企业和原城镇集体企业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登记失业的毕业生、未就业的城镇复员退役军人。
工作建议:建议自治区政府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并作出长期制度性安排,落实灵活就业“4050”人员的社保补贴政策,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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