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劳动人事局,市有关单位: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13号)精神,经研究,现对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调整我市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见下表)。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按照退休人员标准执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参照离休人员标准执行。
表:各地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标准和计发基数表 单位:元
地区 丧葬费标准 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计发基数 市区 2800 2800 800 东海县 2200 2200 650 赣榆县 2200 2200 650 灌云县 2200 2200 650 灌南县 2100 2100 600
二、离休人员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标准仍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和执行时间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