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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8-6-20
【法律文号】:连劳社发[2008]217号 【执行日期】:2008-07-01
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连劳社发[2008]217号
【字体:  
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和《连云港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连政发[2003]212号),结合当前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的支出情况,现对市本级参加生育保险职工有关医疗费支付标准进行调整:

一、调整项目

女职工因生育、流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凡符合规定项目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费用,支付标准调整为:

(一)正常生产(顺产) 由1500元调整为1800元。

(二)难产(剖宫产) 由3200元调整为3700元。

(三)七个月(含七个月)以上引产或者足月死产,由1000元调整为1300元。

(四)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引产,由550元调整为850元。

(五)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生育医疗费的50%,调整为100%。

二、增加项目

(一)妊娠反应住院治疗、先兆流产住院保胎治疗的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50%。

(二)产后出血(含晚期产后出血)需要输血治疗的,其治疗费用按照生育并发症支付办法报销,血费报销50%。

三、此次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00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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