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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8-2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7-07-01
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关于调整2007年度市区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和《连云港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连政办发[2005]194号)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对市区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现将调整的有关事项及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一)2007年6月30日前(含30日,下同),因工致残,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的一级至四级人员。

(二)2007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

(三)2007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项目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项目: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抚恤金。

三、调整标准

(一)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一级每月增加140元,二级每月增加130元,三级每月增加120元,四级每月增加110元。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原享受的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按每月不低于90元和80元增加伤残津贴。

(二)生活护理费

工伤护理费按照被评定的护理依赖等级,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完全护理依赖每月增加76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每月增加62元,部分护理依赖每月增加46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62元,工亡职工其它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46元。

(四)2007年6月30日前已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对符合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第三条 (二)项调整。

四、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480元的标准。

五、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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