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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连云港市财政局 连云港市卫生局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5-10-24
【法律文号】:连劳社发[2005]200号 【执行日期】:2005-12-01
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连云港市财政局 连云港市卫生局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连劳社发[2005]200号
【字体: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劳动人事局,各县、区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各主管部门,市各直属单位,驻连部、省属单位:

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四部委《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及省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按国家规定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2.0%。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原则上二至三年)调整,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对其职工实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工商登记不一致,以其职工实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确定行业风险类别。对因从事多种生产经营活动难以确定行业风险类别的,以其职工人数所占比重最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确定行业风险类别。

三、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可上下各浮动两档:支缴率大于60%,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支缴率大于75%,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支缴率小于4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支缴率小于3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支缴率在40%至60%之间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是指用人单位在上一至三年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总数除以上一至三年年度工伤保险费征缴总数。

四、已经参加工伤保险属于一、二类行业的用人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本行业基准费率调整费率,二类行业用人单位的费率今后将按本通知规定的方案进行浮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属于三类行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由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用人单位近几年工伤保险基金的实际收支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三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按照费率浮动方案确定各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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