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乡镇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办事处)依法、就近、及时地处理好乡镇地区劳动争议,协调劳动关系,稳定大局,促进乡镇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乡镇办事处为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设在乡镇的派出机构,接受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委托,行使仲裁职能和协调劳动关系。
第三条 乡镇办事处的工作职责是:
(一)宣传劳动法律、法规,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劳动政策咨询服务,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
(二)指导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按照《条例》和本规则的规定,管辖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
(四)接受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委托,鉴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按期上报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合同鉴证统计报表;
(六)办理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委托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乡镇办事处处理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查明事实,先行调解,及时裁决,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乡镇办事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执行《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和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处理机构
第六条 乡镇办事处可由下列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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