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庭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行 使劳动争议仲裁权 ,在特定的场所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组织形式。为了规范仲裁庭庭审形式,维护仲裁庭秩序,保证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依法公正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江苏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在仲裁委员 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一案一庭制。
第三条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 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四条 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或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 人指定,另两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或由当事人各选一名。
第五条 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劳动争议,可以由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 构负责人指定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处理。在仲裁委员会要求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没有共同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设有专门开庭场所。仲裁庭开庭一般应在专门场所 进行。庭内应当摆 设简洁,标志显著,庭貌庄严。仲裁庭正面中央悬挂仲裁庭庭徽。仲裁庭的正面设仲裁台,与仲裁台等距离前方右侧设申诉台,左侧设被诉台。申诉台和被诉台上分别设置申诉人、代 理人和被诉人、代理人的座席。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第三人,以及根据案情,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设立第三人、代理人和证人座席。
仲裁庭根据处理案件需要,也可以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七条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用人单位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出庭的仲裁员、书记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必须有统一的着装。仲裁员应当佩带胸卡,遵守有关 处理程序,保障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依法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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