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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5-09-01
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连云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指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为国有后,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员。

本细则所称市区是指新浦区、海州区、连云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县是指赣榆县、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细则。市区的城市规划区及各区工业集中区和赣榆、东海、灌云、灌南四县县城规划区及县(含县)以上工业集中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依照本细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上述范围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可以参照本细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国务院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补偿标准另行规定。
  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本办法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经依法批准撤销后,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按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县、区人民政府及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负责抓好落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监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及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做好交地、用地矛盾协调和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及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由公安部门实行动态管理。数据库成员名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及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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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情况、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安排、《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执行情况等督促检查的通知
·关于妥善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溧阳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发放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关于提高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连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连云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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