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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6-6-12
【法律文号】:扬劳社[2006]80号扬财社[2006]35号 【执行日期】:2006-06-12
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扬劳社[2006]80号扬财社[2006]35号
【字体:  
关于转发《关于贯彻<省政府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有关失业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有关失业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苏劳社就[2006]14号、苏财社 [2006]3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国家、省有关失业保险规定和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有关失业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




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扬  州  市  财  政  局  

二OO六年六月十二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关于贯彻《省政府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有关失业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

苏劳社就[2004]14号
苏财社[2006]32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5号)有关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


    1、试点工作以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地区为单位。试点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1)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持续增长;(2)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3)基金滚存结余大于上年度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丧葬抚恤补助等三项支出金额;(4)失业保险基金不需要同级和上级财政补助;(5)严格按照省政府苏政发[1999]107号文件规定标准核发失业保险待遇;(6)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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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最低享受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有关失业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
·关于我市实行城乡统一失业保险制度的通知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上下限标准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转发《关于贯彻<省政府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有关失业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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