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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6-5-13
【法律文号】:扬府发[2006]83号 【执行日期】:2006-05-13
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06]83号
【字体: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
    (一)今后几年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是:重点做好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增强就业稳定性,提高再就业质量;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大力发展职业培训,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重视和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完善企业裁员机制,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十一五”期间全市实现城镇新增就业13.5万人,期末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左右。
    (二)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将新增就业人数和控制失业率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要根据“十一五”就业再就业总体目标任务,制定分年度工作目标,把新(净)增就业人数、控制失业率、落实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各级政府促进城乡就业的具体工作目标,层层分解,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督促检查,确保落到实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二、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
    (三)加大力度,继续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对符合中发[2002]12号、国发[2005]36号、苏发[2002]15号、苏政发[2004]61号、扬发[2003]6号、扬府发[2004]137号等文件中明确的扶持对象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为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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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7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7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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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2005年度市直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度市直企业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印发《2003年度市直企业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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