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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8-6-26
【法律文号】:扬劳社[2008]111号 【执行日期】:2008-06-26
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扬劳社[2008]111号
【字体: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2008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2008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8]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2008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8]14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2008年度办理退休、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按《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以及按《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计发的生活费,高于按原办法计发数额的,基本养老金高出不足26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200元的部分,按实发给,不计入规定的50%的封顶基数。

  二、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照规定推算的储存额,在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的年利息利率按7.8%计算。

二OO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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